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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票据案更新:追索权获法院支持,上市一大掣肘或消除(2)

2017-11-16 09:14:2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其实,库车村镇银行手中的汇票是经过背书的。按照背书转让的路径,库车国民村镇银行的前手为北京中航国运科贸公司,后手为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也正是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间出现了“蹊跷”。

从多份司法文书的认定情况来看,这起票据流转先后顺序为库车村镇银行、鄂尔多斯农商行、苏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不过,这只是票据转贴现合同的流转顺序,没有转让票据权利。换而言之,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些银行互相签订的合同只对两两间的双方当事人有效力,诉讼主体也是两两银行之间。若为票据关系,则涉案银行可以通过一场诉讼解决整个票据纠纷,从而减少了累诉。

澎湃新闻发现,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诉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诉苏州银行两案均已二审宣判,即判令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向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支付4亿元款项、苏州银行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支付4亿元及相应利息。而苏州银行与鄂尔多斯农商行之间的5起诉讼,已经披露了两起终审判决,苏州银行胜诉。

鄂尔多斯农商行一审便已败诉,因而在二审中连提5点理由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比如:鄂尔多斯农商行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不理会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前已发现刑事线索,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鄂尔多斯农商行申请一审法院中止审理但该院不予理睬;一审法院割裂了合同以及合同标的即票据,认定银行间为合同关系而非票据关系。但鄂尔多斯农商行的5点理由均被法院驳回。

其实,鄂尔多斯农商行在票据流转中的地位较为尴尬,前手为注册资本仅3000万元的库车村镇银行。相比之下,鄂尔多斯农商行注册资本为7.8亿元,截至2016年11月,该银行的利润总额为4.54亿元。一位资深票据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此类票据案中,村镇银行往往扮演了“直贴行”的角色,真正有损失的往往是其后一手银行,即鄂尔多斯农商行。向一家比自身体量更小的村镇银行索要5亿元赔偿,绝非易事。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鄂尔多斯农商行提出多种理由希望改变判决结果。

系列案件涉刑事犯罪已中止审理

苏州银行的胜诉或正如其所料。

在起诉鄂尔多斯农商行之前,苏州银行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指出,“如果法院最终作出不利于本行的判决(指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可能将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而其2016年年报中则表示,已将鄂尔多斯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5亿元及相应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苏州银行在年报中对诉讼影响的表述也改成了“上述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或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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