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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颁布十年:磨硬“三颗牙齿” 合围行政垄断(4)

2017-08-31 10:59:5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反行政垄断的司法审判也有了破冰之举。2017年8月,广东高院终审判决,认定广东省教育厅在“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省级比赛中,指定广联达股份软件有限公司软件为独家参赛软件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这起历经3年多时间、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首个行政垄断诉讼案件,以行政机关败诉告终。

  王闯法官在一篇论文中,将司法审判情况与反垄断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对比,发现了三个比较有趣的现象。一是法院判决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多于行政执法案件数量。截止到2015年,根据官方发布的数据,中国法院七年来受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是430件,而行政执法机构公布的查处案件不到100件。也就是说,社会公众通过反垄断法进行私人执行的积极性非常高涨。二是法院审理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多,而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的垄断协议案件多。这一现象也反映出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各自的长处所在,行政执法机构将主要目标集中在那些社会危害大而且很难被发现的纵向垄断协议案件上。三是法院认定构成垄断的案件少,原告的胜诉率依然比较低。

  护航任重道远

  我国反垄断法只有八章57条,导致执法机构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和较大的裁量权。对外经贸大学黄勇教授认为,随着实践经验和案件问题的积累,人大需要释法,国务院、执法机关需要颁布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和指南,法院也需要针对疑难问题适时出台司法解释,以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三家执法机构的行政层级较低,在执法中往往面临多方压力,不利于执法机构权威的确立。黄勇认为,有必要尽快改革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着手建立一个统一的、相对独立的、专业的权威执法部门。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王先林认为,无论是对于反垄断行政执法来说还是对于反垄断民事司法来说,今后一段时间集中力量“紧咬”那些典型垄断行业的突出垄断行为,应成为提升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突破口。

  王先林指出,反垄断法不仅是一个制度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文化问题。反垄断法实施的理想情形是经营者和政府都能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从而将纸上的条文变成实际的行动。这固然需要相应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来保障,但是在全社会大力培育和发展竞争文化也是不可缺少的。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