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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颁布十年:磨硬“三颗牙齿” 合围行政垄断(3)

2017-08-31 10:59:5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该意见用列举的方式亮出了18项审查标准,被称为“18不准”。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等。

  正是为了推动意见的落实,8月2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7年工作重点”: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印发清理存量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开展排除限制竞争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督导和教育培训。

  国务院的这个意见,虽为自我审查,但却是在源头上防止行政垄断的治本之策,属于事前预防。而行政垄断政策一旦没有把住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照反垄断法行使建议权,建议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这属于事后监督。

  政策出台前自我审查,政策出台后加强执法—-反行政垄断顶层设计日渐清晰。

  司法审判助力

  反垄断法在第50条规定了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确认了反垄断民事诉讼这一反垄断法实施方式。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稳步增长。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闯统计,2008至2009年共有10件,2010年33件,2011年18件,2012年55件,2013年72件,2014年86件,2015年156件……

  2017年新年伊始,苹果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状告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0亿元人民币,或许预示着2017年将成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大年”。

  提到反垄断司法活动就不得不提著名的3Q大战了。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由广东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该案件的判决书长达7.4万字,探索和明确了互联网领域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原则和方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规则。

  另一个著名的反垄断案件是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该案可以说是中国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纠纷案。广东高院作为终审法院,判决IDC公司停止过高定价和歧视性定价等行为,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本案的法律意义在于,它真正探索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