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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热衷“股份”招人 入股后职工权益何以确保?(3)

2017-08-29 10:50:42    工人日报  参与评论()人

如今,提起“股份”,白涵感觉就是一个远景权益的“画饼”,再也不相信这吃不到嘴里的“甜头”。

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邵敏杰律师指出,现在有许多公司的做法并非股权激励,相反,往往是打着“股金”的名义变相克扣员工的工资。他认为,员工持股计划需要通过非常复杂的方案设计,双方需要签订正式的法律文件。

他认为,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的是,不要被“公司上市”“职工内部股”等看似十分美好的说法所迷惑。如果公司真的是想实行股权激励,必定会有一套完善的方案,且会与职工签订正式的法律文件。如果没有,就应当心公司的行为是否为假借上市之名,实则克扣职工工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彭振华律师指出,实行员工持股是公司自主经营管理的一部分,目前并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但在实行员工持股前,应制定相应的员工持股方案,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本报记者 吴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