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庖丁解牛|化解国企高杠杆:债转股,混改,剥离资本运营职能(3)

2017-08-14 09:04:4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三,加强国有企业去产能去库存的约束及监督。国有企业尤其是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的高杠杆率与国有企业的超产能及高库存有着紧密的联系。从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过去两年去产能去库存的效果看,基本上是去产能去库存、加产能加库存的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一般而言,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的超产能高库存都对应着就业、折旧、债务等,中央政府的相应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基于就业的巨大压力,往往会对国有企业的去产能去库存采取妥协甚至默认其加产能加库存,由此导致了国有企业去产能去库存的无效甚至负面效应。因此,应该加强国有企业去产能去库存的约束及监督,要给国有企业尤其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确定短中长的去产能去库存目标,去产能去库存目标要量化,从而真正把国有企业的去产能去库存落到实处。

第四,落实国有企业“僵尸企业”清理的责任制。“僵尸企业”大多没有正常经营、没有管理人员、没有主营业务,许多“僵尸企业”不仅不产生经济效益,甚至还需要母体或关联企业不断注入现金流和其他资源;大量的“僵尸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母子体系是国内最大的“僵尸企业”载体。国有企业“僵尸企业”清理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是因为“僵尸企业”在国有企业母子体系内相互担保、交叉持股,一些“僵尸企业”也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取了大量的贷款,甚至有的“僵尸企业”至今还享有贷款额度。因此,国有企业“僵尸企业”的清理必须落实责任制,一是落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二是落实国有企业经营班子责任制,三是落实商业银行的责任制,而且责任制要能够责任到人,责任人要承担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在国有企业“僵尸企业”清理的责任制落实中,商业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责任制更重要,更能发挥作用。

第五,实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子公司连续亏损的破产清算制。国有企业尤其是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母子公司体系的多级法人治理,导致了国有企业多层级的产权链条,形成了更多的三级、四级、五级、六级甚至更大层级的子公司。国有企业很多三级以下的子公司不仅与主营业务没关联,而且往往就是单纯的虚拟经营,甚至是从事违法违规的关联交易;这些三级以下的子公司不仅占用了国有企业更多的资源,而且加剧了国有企业的财务杠杆率。因此,国有企业除了要清理“僵尸企业”,而且还要下决心清理三级以下的子公司。国有企业在清理三级以下的子公司过程中,首先要从连续几年或多年亏损的子公司开始,对连续几年或多年亏损的子公司不允许合并重组,要按照破产法实行破产清算。在某种意义上,国有企业对连续亏损的三级以下子公司的破产清算产生的降杠杆效应要高于对“僵尸企业”的清理。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