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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瓷房子”事件核心问题披露 借款本金究竟多少(4)

2017-08-09 09:11:52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司法拍卖缘何撤回

  在7月30日的研讨会上,有专家提出,“瓷房子”是一个特殊的标的物,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它非居住用房又非国有,是不可移动的文物,也是3A级的博物馆。在这种情况之下,对这个标的物的执行包括评估和拍卖,应该有严格的、与一般标的物不同的限制。 

  对此,东丽区法院表示,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拍卖之前,被执行人协助将该房产中所有瓷片等装修材料、办公用品、家具、古董、陈列品等物品进行清场,配合拍卖。然而,截至2017年4月30日协议约定的最后给付期限,被执行人未能将剩余本金及利息一次性付清,也未按约定清除建筑物外观瓷片及内部各类物品,申请执行人多次书面申请拍卖赤峰道64号房产(“瓷房子”),故东丽区法院于2017年7月7日发布公告,在淘宝网上对“瓷房子”进行司法拍卖。

  公告拍卖期间,东丽区法院接到反映,主要内容是该建筑系历史风貌建筑,粤唯鲜公司及张连志在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建筑物外墙贴加瓷片,改变了历史风貌建筑的外部造型,涉嫌违反相关地方行政管理规定。鉴于上述情况是否属实需要核实并需等待相关主管行政部门明确态度,东丽区法院依法撤回对该建筑物的拍卖。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解决目前困境的方法之一,是上级法院的提级执行。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本报天津8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