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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瓷房子”事件核心问题披露 借款本金究竟多少(3)

2017-08-09 09:11:52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在论证会上,有专家认为,双方签订的由房管局备案的两份各5000万元借款合同应该是双方当事人真实、客观的合同,根据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这个案件真正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中级法院,而非东丽区法院。

  东丽区法院认为,案件事实表明,此案原告鑫泽公司的性质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一次借款最高金额不能超过500万元。张连志向鑫泽公司借款1亿元,分别签订了20份借款合同,恰恰体现了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特点,即一份借款合同的金额不能违背最高限额的规定。20份借款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已经形成。原告提起诉讼时,共携带20份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每份合同借款金额均为500万元)对应一个案件,共20个案件,因此此案根本不存在法院人为拆分案件的问题。按照当时级别管辖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的,案件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东丽区法院立案受理该借款合同系列案件,不违背管辖的有关规定。

  查封拘留是否合法

  张连志的代理律师王殿学提出,东丽区法院已经查封了粤唯鲜公司名下的两处房产,其中只要一处就足够偿还,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以拒不申报财产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将张连志连续拘留42天,是否合法?

  东丽区法院回应称,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东丽区法院审判部门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两处房产进行了查封。需要说明的是,东丽区法院对其中一处房产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该房产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众所周知,轮候查封财产价值的实现有待于首封法院先进行财产处置才能够确定,其实际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另外一处房产“瓷房子”本身就是用于借款抵押的财产,鉴于本借款案件标的金额较大,再考虑借款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金额已远远高于1亿元,后期拍卖变现又受市场价格变动等多种因素影响,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东丽区法院对上述房产均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东丽区法院在回应中表述,该院对张连志先后以妨害执行公务、拒绝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采取了3次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每次采取强制措施均是针对张连志不同的妨碍执行行为,而且张连志妨害执行公务、拒绝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的行为有视频和笔录为证。因此,东丽区法院在执行期间对张连志不同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的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完全符合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