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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无拯救价值“僵尸企业”不上“呼吸机”

2017-08-04 08:32:1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 本报记者  周斌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通过破产重整,有效化解债务危机,该集团650亿元负债中约500余亿元得到清偿;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关闭煤矿18家,清理每年357万吨的过剩煤炭产能,帮助企业重获新生。

  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妥善处理‘僵尸企业’”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二庭庭长贺小荣举了这个案例。

  他说,运用破产方式处置“僵尸企业”,不仅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破产程序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可以双管齐下,既能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清问题,也可以挽救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

  破产拯救双管齐下

  近年来,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了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一系列企业破产案件。

  贺小荣介绍说,为正确处理好国有资产保护、金融安全维护、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法院建立和完善破产审判三大工作机制,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建立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在对企业陷入困境原因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的功能,对能够救治的困境企业尽量挽救;对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更多风险和危机。

  建立司法与行政统一协调机制。推动各地建立由法院、政府等部门相互配合的机制,统筹破产相关工作,一体解决破产工作指导、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机制。注重协调好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关系,依法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贺小荣分析说,强调破产拯救功能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标志,通过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依法重整,可以保留企业经营价值,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避免职工下岗失业,防范维稳事件发生。但要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对一些不具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清算,不能给它上“呼吸机”,让它占用“重症监护室”。要严格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绝不能滥用,严防为维系“僵尸企业”而导致过剩产能回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