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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租赁试点征求意见:适时出台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政策(4)

2017-07-27 08:54:0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2.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市场增加供应。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或者长期租赁闲置的非住宅项目,将其改建为集中式公寓,并调整相关规划手续。引导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长期租赁闲置的住房,在符合我市有关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承租面积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将其改造为分散式公寓,进行统一装修、统一经营。(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

3.将部分公租房源调整为租赁住房向社会出租。在住房租赁需求较为集中,且已建、在建公租房已满足保障家庭需求的区域,将部分公租房源调整为社会类租赁型住房,在确保政府拥有产权的前提下,由各区人民政府选择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经营,面向社会出租,不再限定租赁对象。(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四)完善公租房保障机制

1.推进公租房保障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住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货币化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住房租赁货币化补贴。完善住房租赁货币化补贴制度,结合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和公租房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货币化补贴标准。(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2.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管理和服务水平。将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五)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

1.规划、土地支持政策。探索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在不影响城市功能和城市整体风貌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规划论证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市国土规划局)

2.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属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的,减按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含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7年底之前可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征收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房产税优惠政策方面:对个人出租住房,按照4%的征收税率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征收税率征收。(市地税局、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