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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推进国企混改亟待澄清一些错误认识(3)

2017-07-19 11:23:30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分类分层”是混改的条件和前提

《经济参考报》:当前有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细分不够,笼统地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您如何认识这个问题?

黄群慧:这个问题其实是忽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的“分类分层”前提。30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多个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则开始了新时期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阶段。新时期改革阶段与前三个阶段最大的区别是,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是以国企功能分类为前提的,可以概括为“分类改革”阶段。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可以分为公益类、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以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将会有不同的国资监管机制,混合所有股权结构中的国有持股比例要求不同,企业治理机制也有差异。

一个国有企业,是否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国有股份比例多少,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的快慢节奏,这些问题的回答必以其功能定位和类型确定、并向社会公开透明为前提。不仅如此,对于中央企业,对于地方企业,对于集团公司,对于不同层级的子公司,其是否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案都不应该相同。“分类分层”是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条件和前提。

混改要以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为前提

《经济参考报》:当前有些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耐心不够,提出要加快推进、全面推开混合所有制改革,该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黄群慧: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忽视改革要以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为前提,需有一个从试点到法律制度建设的稳步推进的过程。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股权结构设计、各方利益调整、激励机制重构、产权市场交易以及资产价值判断等企业内外的各种活动,要求确保各类产权得到平等保护,确保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市场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市场交易过程严格监管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有效发挥,这都需要以法律制度建设为前提。

当前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大的障碍在于:从国有股东的角度看,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从非国有股东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看,也有对权益受到侵犯的担忧。如果缺乏在产权、市场、公司治理等各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这种担忧就难以消除,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就无法实质推进。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试点先行,在试点中不断探索完善法律制度,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才能够全面实质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