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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推进国企混改亟待澄清一些错误认识

2017-07-19 11:23:30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推进国企混改亟待澄清一些错误认识——访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直在稳妥推进。从2014年7月开始,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被纳入国资委“四项改革试点”,2015年8月24日中央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出了具体部署和推进原则,2015年9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等等,政策体系日趋完善。截止到2016年底,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比已达到67.7%,一半以上的省级地方监管企业及各级子公司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数量占比也超过50%。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有了日趋完善的政策体系,实践推进也有了积极进展。但是,无论是在理论认知层面,还是在实践操作层面,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误区,也正是如此,围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争论一直就没有停止过。黄群慧强调,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顺利推进,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亟待澄清,避免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再出现类似的误区。

多个国有法人持股≠混合所有制改革

《经济参考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有很多人认为,将国有单一股权的企业改制为多个国有法人持股的企业,这也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您是否认同?

黄群慧:对这个观点我并不认同。将国有单一股权的企业改制为多个国有法人持股的企业只是股权多元化改革而非混合所有制改革,这是混淆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权多元化改革。

混合所有制改革虽然与股权多元化改革一样是一种多元股权的股份制改革,但一定是指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企业所有制改革,其具体形式可以是国有股份或集体股份与外资股份联合而成的企业,也可以是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与国内民营联合组成的企业,或者是国有股份与个人所有制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混合所有制改革与股权多元化改革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前者一定是改革为国有与非国有共同持股的企业,而后者只强调多个法人持股,但并不要求一定是不同性质的持股方的多元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