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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退市需破三大障碍(2)

2017-07-12 10:50:03    《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评论()人

此外,“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出现的裁员或下岗也会给地方带来诸多顾虑。一位高校专家介绍,他们调研发现一个央企的地方子公司属于“僵尸企业”,央企希望破产,但是地方不同意,说你破产甩包袱了,员工到我这闹怎么办?

李曙光认为,有的地方政府害怕破产案件带来社会不稳定,干预企业破产,导致地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难。有的地方政府出于政绩需要,继续对企业进行输血,协调银行继续给“僵尸企业”放贷。这种帮扶措施,不但拯救不了企业,还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向市场释放了错误信号。

二是“僵尸企业”申请破产动机不足。刘延岭说,我国“僵尸企业”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领域,即便出现需要申请破产的情况,仍可能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或者干脆粉饰报表继续举债,直到拖到最后一刻才进入破产程序。而此时企业债务已经明显放大,公司资产早已耗尽,由此给破产重整带来非常大的难度。

同时,破产程序繁琐、耗时长、成本高。有的案件需要办理数年,还需要申请人支付一笔巨额费用给负责审计、评估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广州中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刘冬梅介绍,由于破产法没有规定这笔启动费用由谁垫付,申请人若是不愿出,破产案件就难以走下去。

三是法院考核体系不配套。一些基层法官表示,尽管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破产案件申请受理程序大为简化,但基层法院与法官受理破产案件积极性普遍不高。一位地方法院法官坦言,破产案件耗时长,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做大量协调工作。而当前法院对法官还是以考核结案数为主,尤其是员额制后,案多人少现象突出,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属于“吃力不讨好”。

完善“僵尸企业”退出机制

刘冬梅等基层司法人员发现,多数企业申请破产时间较晚,非到万不得已不愿走破产清算这条路,一拖再拖反而把自己彻底拖垮,变成了“僵尸企业”。这反映出市场准入机制放得开,但退出机制跟不上。

一些法律界人士介绍,欧洲、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明确规定,当公司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当期债务时,公司独立董事与高管有责任提起破产程序,否则继续发生的债务,相关董事或高管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类规定也类似于一种公示,避免债权人在不知情状态下承担举债损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