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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退市需破三大障碍

2017-07-12 10:50:03    《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评论()人

清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是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路的突破口。眼下,各地清理“僵尸企业”已逐步进入高峰期,依法破产成为重要处置渠道。

“僵尸企业”从容“就死”比例太低

在当前大量“僵尸企业”被锁定,纳入处置范围的大背景下,对经营困难企业依法进行破产处置无疑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破产成为困难企业经营处置的常态后,欠债老板通过破产清算可以合法退出。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陷入困难后,选择走破产程序的比例长期偏低。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去年透露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适用破产程序案件的数量不足美国的0.2%,西欧国家的1.16%。同时,2014年我国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显著低于西欧平均70户的数量。

这种情况,在不少地方法院公布的数据中也得到印证。湖北省高院调研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5年间,全省各级法院年平均受理破产案件不到80件。其中,国有及集体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占比仅28%,且多数集中在能源、制造等产能相对过剩行业。

当前,全国法院系统从自身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破局破产比例偏低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下半年出台的工作方案中明确,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去年8月,全国首个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时隔数月,广州、珠海、佛山、惠州四地法院也被批准设立破产审判机构,广东省共设立7个破产审判庭。

据广东省高院统计,2016年全省法院共新收破产案件498件,同比增长51.8%,约占全国十分之一。广东省国资委初步摸底,截至去年12月,广东国有“僵尸企业”已达4000多家,预计将有超过1000家国有“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退市仍需破解三大障碍

多位受访人士认为,相对于现有“僵尸企业”存量,尤其是国有“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处置的数量仍然偏低。除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因素外,“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面临三大障碍:

一是地方担心破产形成地区性不稳定风险因素。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延岭说,当前众多非上市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都是银行贷款,一些体量大、负债高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后,相关债务需要减免,对债权人银行就意味着大量坏账,以及相关贷款担保企业可能引发的担保债务链风险。“因此银行就容易给地方政府压力,政府也会顾虑进入破产后是否会引发系统性风险,法院由此不愿也不敢轻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