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北京带薪创业新政出炉: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照发工资(3)

2017-07-06 09:13:40    新浪综合  参与评论()人

2 创业业绩作为职称评审重要依据

关于创新创业人员的考核,实施意见也有细化措施。

实施意见指出,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有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及离岗创业的打算,只需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与单位签订协议后即可创新创业。

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创业人员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与其他在职人员一样,创业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免除创新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为了顺利实现这一条件,创业人员在开展创业活动之前,需要与原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好各类事项,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创业期间,创业人员不能与原单位“失联”。实施意见指出,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如果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原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3 事业单位可特设岗位招创新人才

实施意见既鼓励人才“走出去”,也支持“引进来”,畅通了人才进、出事业单位的通道,破除了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了科研人才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社会间的双向流动机制。

不仅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走出去”创新创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流动岗位或特设岗位,聘用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兼职(工作)。对急需紧缺人才,事业单位可以采取“柔性吸引”的方法,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实施意见指出,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对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4 创业不成功可返回原单位

实施意见为创新创业人员建立托底机制,一旦创业不成功可以选择返回原单位,仍按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即使已经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流动到企业,原单位有空缺岗位时,离岗创业人员如果愿意返回原单位且符合聘用条件,可按规定优先录取。

创业期间,个人如果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的,原单位应该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保障其顺利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