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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网贷备案登记意见稿出台:继上海之后再提“属地化存管”(8)

2017-07-04 09:22:40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线下物理场所置备披露上述信息的报告,供公众查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和市公安局报告情况: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发生网络攻击、网页篡改、信息泄露等重大网络安全案(事)件。

第二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市金融办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按时向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报送统计、会计报表等数据资料和合规性审查报告等非数据文件。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以外、但在本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将备案登记情况及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书面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政府,不按规定报送的不能开展业务。区政府应组织公安、市场监管、街道办等部门就上述情况开展检查,并应对上述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进行监管,发现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并做好应对处置;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通报。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应当推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格化管理,网格员主动收集相关舆情,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主动报告本物业经营机构信息,区政府应组织公安、市场监管、街道办等部门对物业报送情况开展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将不定期组织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现场检查。针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市金融办将依法撤销备案。

第二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述情形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市金融办将依法撤销其备案: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