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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网贷备案登记意见稿出台:继上海之后再提“属地化存管”(10)

2017-07-04 09:22:40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三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政府提交备案注销资料,由区政府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好存量业务并完成风险处置后、报市金融办办理备案注销;完成备案注销后,机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动备案或注销登记。

备案注销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

(三)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五)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

(六)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方案。

(七)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八)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金融办应当将注销备案的情况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并通知市通信管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通信管理局注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市金融办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备案登记、日常监管需要,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测评报告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应文件,并应当对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及各区政府发现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