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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详解适当性管理指引:券商无权剥夺投资者投资权利(2)

2017-06-29 09:31:5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引》答记者问称,等级名录(图一)只是对五级产品的风险特征作了一个概要描述。至于具体哪一类产品或服务放在哪一级,则需要经营机构根据自己对风险的理解和判断在《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各级中列出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适当性不匹配的问题,上述证券业协会负责人指出,投资者在听取证券经营机构的适当性意见基础之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购买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证券经营机构只是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投资权利,证券经营机构会向投资者告知和揭示投资风险,投资者也要向证券经营机构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也就是证券经营机构要尽到告知风险的义务,达到卖者担责;投资者知道风险,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达到买者自负。”

新老划断方面,证券业协会在通知中明确,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继续进行,不受影响。同时,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下一步,证券业协会将加强《指引》的宣传和培训;开展行业在适当性制度建设方面的交流与研讨;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关注行业在执行《办法》和《指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判,及时反映,及时研究解决。

以下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