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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核心是提升效率和透明度(3)

2017-06-28 07:59:42    中国证券报  参与评论()人

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监管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我们过去经常说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例如,既然证金公司是普通法人,那么其二级市场的行为就必须遵守《证券法》。既然作为机构投资者作出了承诺,那么监管部门就要监督其履行情况,至少信息披露不能例外。因此,确保“监督中性”,必须把“监市场”和“管机构”分开,就如同电力系统的厂网分离一样。笔者坚信,如按前述方案三来改革的话,很多问题则将会迎刃而解。

长远而言,随着各金融机构数量的增多,大约金融租赁子行业的机构略少,对于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牌照,今后似应按照相关法规,在满足合规性(相关净资本的要求应按市场发展阶段予以与时俱进地提高)的前提下,以注册登记为主;出于对外开放的需要,对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予以限制也是可以理解的。当然,对于因经营不善而难以为继或违法经营者,也不必如过去那样“僵而不死”,必须予以坚决关闭或被行业经营规范的同业兼并,不应鼓励外行式收购。从这个角度看,今后牌照的审批功能会逐步弱化。从行业监管角度对金融机构的行为予以全方位监测,将逐步成为金融监管的重点。从这个角度看,目前的当务之急应是先确定金融体制改革方案,然后在最短时间内起草、审议《金融监管法》,在此之后修订《证券法》,方可做到一劳永逸。(蔡红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