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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核心是提升效率和透明度

2017-06-28 07:59:42    中国证券报  参与评论()人

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深入研究并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有其内在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又要考虑中国特色,这可能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大方向。

集中统一监管成为国际主流趋势

不管模式如何变化,提升市场效率和透明度的监管“核心”从未改变。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前,分业监管是主流,此后,集中统一监管思路更为流行。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中,出面救助濒临破产大型券商的是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美国证监会并未过多干预,最终解决之道是给券商发放了银行牌照,券商的管理职责是由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负责的,这是美国最大的独立非政府证券业自律监管机构,类似于证券业协会,但权力远大于后者。

英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金融监管上,鉴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2012年1月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被拆分为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审慎监管局(PRA)。根据《2000年金融和市场服务法》,FCA职责有四方面:维护金融市场及业界信心;促进公众对金融制度的理解,教育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风险;确保业者有适当经营能力及财务结构健全;监督、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虽然制度上是“双头监管”,但PRA的审慎监管,一定程度上就是对FCA的监管。

德国实行大一统监管模式。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集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监管为一体的监管模式。同时,考虑到行业差异,为银行、保险和证券分设了独立的组织部门;跨行业监管则由交叉业务部门执行。

法国2003年根据《金融安全法》将原有的三大金融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市场委员会及金融管理纪律委员会,整合为金融市场管理局(AMF)。

再看日韩。日本金融管理局(FSA)权力很大,是1998年“金融大爆炸”的产物。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是韩国政府首要金融监管机构,前身为成立于1998年的韩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把“监管”改为“服务”意味深长。一个特殊之处是,具体的、日常监督由韩国金融监督院负责,但这是民间的特殊法人,一定程度上类似于行业协会,但权力比美国金融业监管局还大。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韩国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已经合并为韩国交易所,即成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母公司,具体管理还是由各家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