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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法律也应走出国门 专家呼吁建立“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2)

2017-06-27 10:17:32    财经综合报道  参与评论()人

为提高中国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能力,调研提出多项建议,包括鼓励中国律师事务所到境外中国投资相对集中和经贸往来频繁的区域收购兼并当地律师事务所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对中国本土律师的涉外业务培训,提高本土律师的涉外服务能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鼓励中国律师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等。

推动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顶层设计

2017年4月,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与律商联讯联合发布了《2016-2017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走出去报告》”),报告显示有31%的被访者提及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曾遭遇法律程序或处罚,整体看遭遇民事诉讼和仲裁的企业较多。

2015年4月,“平安诉比利时案”一案平安公司败诉,损失近300亿元。因此《走出去报告》主笔、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功远律师建议,中国应站在顶层设计的高度,建立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以为一带一路创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满足包括广大中资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强烈需求,同时也可以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的话语权。

关于“一带一路”争议解决的架构设计,唐功远建议构建诉讼、仲裁、调解统一且多元的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一中心·三机构”布局。所谓“一中心”指“一带一路”争议解决协调中心,可由政协、最高法及亚投行牵头设立;三机构分别指国际商事法庭、国际仲裁中心、国际调解中心,国际商事法庭可由最高法主导设立,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调解中心可由亚投行主导设立。

唐功远建议,“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构建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步整合现有资源,成立“一中心·三机构”,这个阶段要做三件事情,一是与英国议会、司法系统建立中英交流机制;二是设立专家库及培训机制,为仲裁中心和调解中心储备资源;三是逐渐纳入俄罗斯、中东欧主要国家。

第二步是推广“一中心·三机构”逐步完善配套机制,在区域上可优先在自贸区推广;在行业领域上可优先于工程领域,逐渐扩展至投资、金融、商事、海事领域。

第三步是完善配套机制,包括人员配套、法律配套以及管理机制的配套。

走出去前做好合规工作刻不容缓

本次论坛的一大亮点是《2016-2017中国合规及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下称“合规报告”)的发布,报告发布方是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荷兰威科集团以及方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