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境外投资者发送报价请求的请求量最低为100万元人民币,最小变动单位为100万元人民币。
4.3.2报价机构进行报价回复
(1)报价机构应尽力以合理价格及时回复境外投资者的报价请求。
(2)对于收到的报价请求,报价机构可提交具名、全量并带有净价、到期收益率、回复有效时间等交易要素的报价回复,也可选择拒绝回复。
(3)报价机构应在境外投资者设定的请求有效时间内进行报价回复,并可在请求有效时间的范围内设定回复有效时间。
(4)报价机构可拒绝、撤销或修改已提交且境外投资者未确认的报价回复。
4.3.3境外投资者确认成交
对于收到的报价回复,境外投资者可在报价机构设置的回复有效时间内,选择一笔确认成交,其他报价回复自动失效。
4.3.4交易达成
境外投资者确认成交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报价机构、境外投资者、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根据成交信息办理结算。
4.4境外投资者委托结算代理人代其交易的,按照交易中心现行交易规则执行。
第五章 市场监测、处置与信息披露
5.1“北向通”投资者交易及信息披露行为违反或可能违反本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的,交易中心可进行调查。
交易中心可直接向“北向通”投资者了解情况,也可授权“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向境外投资者了解情况。“北向通”投资者、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等应配合交易中心调查,并根据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
5.2交易中心根据《债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对“北向通”以下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测:
(1)频繁发送不反映真实交易意向的报价量;
(2)报价回复价格、成交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
(3)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
(4)未按成交信息履行结算义务,多次出现结算失败;
(5)人民银行、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北向通”投资者发生上述异常交易情形的,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北向通”交易权限等措施。
5.3“北向通”交易双方交易达成后如出现结算失败情形,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交结算失败说明。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