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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通”交易规则意见稿发布:最低报价请求量为100万元(2)

2017-06-12 14:18:21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1.1为保证“债券通”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关于“债券通”的联合公告,人民银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中汇交发〔2015〕第203号,以下简称“《流通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本规则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境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1.3交易中心为“北向通”提供交易服务。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北向通’投资者”)、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接入交易中心系统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客户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境外电子交易平台”)、承担支持“北向通”相关交易服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北向通”交易相关业务应遵守本规则。

1.4上述机构开展“北向通”业务,应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境外投资者了解内地相关法律和规则、业务流程、市场信息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1.5 “北向通”投资者开展“北向通”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履行交易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

2.1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2.2境外投资者入市流程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入市指引办理。交易中心可代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并开立交易账户。开立交易账户后,境外投资者成为交易中心交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