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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频现,民间借贷如何摆脱暴力索债阴影(4)

2017-06-12 09:05:39    徐鹏/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但无效后并没有对放高利贷者的惩处措施。”李长勇介绍,在美国,只要超出法律允许的利率范围放贷,是要入刑的。但是我国刑法对此并未设罪名,意味着对非法放贷者没有刑罚的惩戒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放贷者有恃无恐。为此,李长勇提出,应完善立法,建立对非法放贷者的刑罚机制。

就规范民间借贷,李庆伟表示,政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由民间借贷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借款人担心掉入高利贷陷阱,贷款方生怕对方卷钱跑路,所以对于借贷双方而言,知己知彼非常重要。李长勇建议,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披露机构或平台,既要主动公开银行的贷款政策、条件、程序及进展,又要能够根据相关主体需要,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公开对方的注册资本、业务往来记录等信息。

(原标题 索债型非法拘禁频现 民间借贷如何摆脱暴力索债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