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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频现,民间借贷如何摆脱暴力索债阴影(3)

2017-06-12 09:05:39    徐鹏/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2015年,张某曾以高出银行5倍的利息向王某放贷5万元。因王某经营不善,逾期无力归还本息,在数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张某便找人将王某拘禁10小时,将其打成轻伤二级。

第三,黑色债务不敢在阳光下讨要。所谓黑色债务,指不受法律法规保护的非法债务、虚假债务等,现实表现为赌场债务、涉毒债务等。这类债务一般双方没有借款合同,即便立下字据也是常见的欠条,至于借贷因由,一般不出现在借条和字据上。如此这般,该类债务一旦债务人失约,债权人不敢公开讨要,往往选择非法拘禁形式私下解决。

今年4月,因赌博受到多次处理的居民刘某被人非法拘禁,原因是他欠了朋友1万元。警方在将其解救后,对其非法拘禁的陈某只说刘某欠钱,但不说欠的什么钱,受害人刘某接受询问时,也是支支吾吾。事后据知情者透漏,刘某在赌场上曾经借了陈某的钱一直不还。

第四,连环债务形成恶性循环。有的实施犯罪的债权人,本身也是债务人,而被拘禁的债务人,又是另一起三角债务的债权人。这类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于所经营的规模有限,一旦资金链环节出现断链,便容易滋生借贷纠纷。由此一来,你我他连环借贷的错综债务,容易造成强性追讨债务的发生。

建议追究非法放贷者刑责

“民间借贷有利有弊,一方面增加了市场灵活性,拓展了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也引发了黑色债务、高利贷等社会问题,而以非法拘禁方式讨要债务则是实现债权途径时引发的犯罪问题。”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长勇介绍,对于民间借贷而言,不同的原因、性质、途径,也会引发不同社会效果,这关系着国家相关部门如何介入,所以要探究问题本质。

具体而言,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当然要予以保护,不过实现债权的途径要注意,不能采用违法手段。高利贷、黑色债务等本身就违法,再加上采用非法手段追债,可谓错上加错。对于违法债务及非法追债方式,司法机关要坚决予以打击。

他建议,一些被拘禁者事后要勇于维权,向对方索要人身伤害赔偿。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展开对拘禁者和指使者的调查处理工作,也可防止被拘禁者自身受到二次伤害,如果选择沉默,很可能遭遇更严重的伤害。

“在此提醒民间债权人,放高利贷风险很大,让钱生钱要选择正当安全的稳妥渠道,任何高回报的放贷都伴随着高风险。”李庆伟说,武力讨债不是捷径,所雇佣的讨债者一旦触犯法律底线,债权人难逃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