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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暴力催债屡发 放贷人权益保护不够助推催收产生(3)

2017-06-12 09:02:52      参与评论()人

即使是通过合法途径,负责帮公司打官司催债的谢伟平每天工作压力也特别大。一方面从公司经营考虑,要尽可能帮公司多拿回欠款,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等抵押资产拍卖处置完,分到了钱却无法抵销高昂的诉讼成本,公司的资金链可能受到影响。

据了解,目前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是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请求给付,法院是支持的;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的,法院不认定为不当得利,也不会判决出借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

谢伟平说,因为近几年生意不好做,很多贷款公司的利息要求其实并不高,一些所谓“利滚利”也是为了规避放贷风险,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完全知情的,但风险在于很多人明知道还不了债却依然去借钱。

“高利贷越来越集中于高风险的放款人和借款人,这两类人博弈的结果,是一定会有非常规手段出现在借贷纠纷的处置中,最终使高利贷出现涉黑倾向,很容易导致恶性事件。”丁骋骋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面对高风险的借款人,如果违约,一般放贷者对他们毫无办法,所以一些高利贷放款人可能就会使用非常规手段暴力催债。而那些谨小慎微的普通放款人,放贷收不回来,打官司没用,不得已也会求助社会上一些半公开、半合法的催收公司。某种程度上说,放贷人权益保护不够,无形中助推了这类催收公司的产生,也影响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还有存在必要吗?

监管部门应该促进其阳光化、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掘积极效应,为民间资本“开正门、走正道”,合理引导投资流量流向

民间借贷,一直是金融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但由于监管难度大、借贷利率不透明等问题,大量资金游走于灰色地带,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