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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PPP专项债,这些潜在风险需要警惕!

2017-05-19 15:54:19    中新经纬  参与评论()人

作者 刘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王邵哲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实习研究员)

近日,发改委正式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PPP专项债的发行标准。根据《指引》内容,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指引》的印发为PPP合作增加了新的动力,有利于提高PPP项目的吸引力,推进PPP行业健康发展,但针对以前PPP项目合作的产生的一些问题,有些风险也需要警惕。

笔者以为, PPP专项债的发行及相关举措的实行有以下优势:

一是提高PPP项目自身的吸引力。

具体表现在:第一,PPP专项债发债主体多样。不仅社会资本方和PPP项目公司可以作为发债主体,社会资本方中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也可以参与发行。第二,发行形式灵活。PPP项目专项债券的发行既可以是普通企业债券,也可以是收益债券,能够突破社会资本方自身条件的限制,项目收益类债券将关注点聚焦于PPP项目的未来现金流本身。第三,发行主体资质对其影响不大,将为后期运营期PPP再融资提供有力途径。第四,审批效率高、有效期长。PPP专项债实行“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核定发债规模时不再考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简化了审核程序,同时批复文件有效期相比于一般企业债延长一年。第五,发行条件宽。PPP项目收益债可以不设置差额补偿机制。第六,用途灵活。募集资金可用于相关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相关贷款。第七,降低融资成本和项目成本。通过债券市场的参与,改变了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的融资格局,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提高了PPP项目定价的有效性,降低PPP项目融资成本。这些同PPP资产证券化的退出机制相结合,涵盖了PPP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

二是PPP相关指引的推行有助于规范政府举债行为。

在《指引》推出的同时,六部委联合规范地方举债,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等方式变相举债,规定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资金或承担损失,不得向社会资本承诺最低收益,通过对PPP平台的限制,规范政府行为,推进PPP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发债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