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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22条新规实施满月 官方:不准变相带客购物(2)

2017-05-17 18:01:57    新浪综合  参与评论()人

此外,《解答》还明确,针对旅游景区、休闲参观游览点、车站码头、餐厅、酒店、休息区、路边店、演艺等团队游客聚集场所存在限定游客游览线路或限定游客行进线路,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进入购物场所消费以及景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组织团队游客进店购物等行为,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重点清理整治,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停业整顿。

问:旅途中,游客主动要求购物怎么办?

答:旅游购物本身就是旅游资源,提供丰富的旅游购物资源,满足游客的购物体验需求,已成为某些旅游目的地最具吸引力的内容之一。

22条新规第一条明确“取消旅游定点购物”,彻底斩断支撑“不合理低价游”发展的购物店与旅行社和司陪人员之间形成的灰色利益链条。来自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的信息显示,目前,昆明旅游市场上有70%-80%的旅游购物店已经关门,剩下还在经营的旅游购物店,基本都位于旅游景区、景点内,都已经严禁接待团队游客。

那么,游客主动要求购物怎么办?根据《解答》,在旅游行程中,如果游客明确提出购物需求,经协商一致并且不影响其他游客行程安排的,可以安排自由活动,由游客自行前往购物。但不得诱导、指定、带团、组织购物;不得与购物场所、商店串通,通过收受回扣、返佣、“人头费”“茶水费”等不正当利益,安排游客购物。

从4月15日启用的2017年版《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合同”第2条写明,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组团社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组团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甲方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同时,第2条也明确,“组团社根据旅游者的要求可安排自由活动、自由购物时间,但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带旅游者进入指定的购物场所”。

此外,旅行社与游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购物项目或另行安排付费项目,也涉嫌违规。根据22条新规,旅游合同不得附加购物条款和另行约定购物事项。旅游合同约定的及行程中安排的项目,项目费用必须计入合同总价;行程中出现合同总价外的项目(需要游客另行付费的),均属于另行安排自费项目行为。

包价旅游合同中或之外,不得赠送包含有购物或隐含有购物行为的产品(如赠送隐含有购物的景区景点、休闲游览参观点、花市、参观表演、参观商品生产流水线等),不得通过赠送产品变相安排或诱导游客消费,从中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