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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排查融资租赁,到底关互金什么事儿?(2)

2017-05-10 10:39:51    薛洪言  参与评论()人

9.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是否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联合年报)工作。

分别来看,第1条、6条主要关注的是融资行为;第7条关注的是超杠杆经营,因为资金渠道打不开,也谈不上超杠杆经营,所以本质上也属于融资行为。其余几条,包括行业投向、违规操作、关联交易、报送问题等,则属于一种常见的问题,在行业发展的任何时候都可能会存在,可视作常规性排查要点。

所以,我们首先得出一个结论,那便是此次针对融资租赁的风险排查,关注的焦点是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行为。

为何要聚焦融资行为?

监管为何会关注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行为呢?因为融资租赁企业本质上属于一种类放贷机构,而对所有的非银行放贷机构而言,包括小贷公司、保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由于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融资渠道都是其命门。原因也简单,没有资金来源,谈何对外放贷(类放贷),谈何做大规模。意味着,监管只要在融资渠道上严格把控,便能从根本上控制住此类企业的衍生风险。

在金融业,奉行的是“大而不能倒”,若这些企业本身就做不大,既便发生风险,影响也有限,也就容易果断处置;或者说既便做大,但资金并非来源于公众,即使出了问题,风险也很难像社会公众扩散,也容易果断处置。怕就怕,资金(变相)来源于公众,金融机构做得又很大,一旦出现问题,便只能保,否则受损的便是公众。

银行天生具有吸收存款的职能,意味着银行一旦出现风险,必然会向公众扩散,所以各国对银行的监管都是最严格的,且会出台诸如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风险缓冲手段进行预防。而对于其他非银行放贷机构,监管一般都会限定其融资渠道,禁止企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控住了这一条,对其放贷行为的监管,反而相对宽松,因为既便发生风险,影响也有限。

不妨以始于2016年初的互联网金融集中整治为例,为何P2P、第三方支付、众筹等业态受到严格监管,而对消费金融仍持鼓励发展的态度呢?原因就在于,前三种业态都涉及到公众资金,而消费金融本质上是B2C的业务,即用机构资金为个人放贷,所以相比较之下,风险是可控的,监管并不担心。当然,后来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事件的发酵,也引发了监管的出手,那是后话了。

关键词:租赁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