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不搞清这些问题要吃大亏 增值税扣税凭证疑难问题(4)

2017-04-25 09:39:25    段文涛mp  参与评论()人

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七、问: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是否可以用来进行税款抵扣?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问:增值税抵扣凭证经认证后,出现哪些认证结果的,该件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4、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的情形。

九、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进行抵扣?

关键词:增值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