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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搞清这些问题要吃大亏 增值税扣税凭证疑难问题(3)

2017-04-25 09:39:25    段文涛mp  参与评论()人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申报抵扣时,将通过计算后得出的可抵扣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8栏“其他”栏填报,并汇总到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 内申报抵扣。

五、问: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应如何实现税款抵扣?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税海涛声注:正确的应为2013年8月1日起,下同)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自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特殊规定外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纳税人取得后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税海涛声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作出新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问: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应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关键词:增值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