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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讨债市场乱象:制度空缺 “报酬”丰厚(6)

2017-04-15 16:07:46    《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评论()人

“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必须禁止采用暴力手段从事债务催收业务,规范债务催收的时间、地点、形式等。金融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发展,不断完善对金融机构债务催收外包的监管。金融机构可以对催收公司实施间接有效的监管。”她谈到。

在《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过程中,不少金融业人士建议,要解决民间“讨债市场”引发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手段,谋求标本兼治。

首先,明确债务催收的行业行政主管机构。人民银行的调查表明,93.6%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86.8%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认为,有必要由金融监管部门出台《债务催收条例》;83.6%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75.0%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认为有必要明确一个政府部门承担起监管债务催收行业的责任。

中国银监会广西银监局处长吴剑认为:银行不良债务处置有其规范程序,民间“讨债”公司处理的大多数是小贷公司的不良债务。小贷公司归地方金融办管,银行归银监会管,地方上需要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的方式,处理民间债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由银监会作为行政主管机构的债务处置模式。

其次,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出台相应的自律公约。有专家认为,在全国征信系统全面建立,产生效果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可以参照发达国家模式,组建全国性的债务催收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出台自律公约,对准入标准、机构资质、行为准则、业务范围、自律管理、债务人合法权益保护等内容做出规范。比如,行业协会研究建立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进行债务催收的行业规范;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对数据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安全性等加以明确规定,不得滥用和泄露个人隐私,在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间取得最优均衡。

关键词:报酬丰厚讨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