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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清辉: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必须“零容忍”

2017-04-01 09:27:10    宋清辉  参与评论()人

■宋清辉

据新华社报道,2017年3月24日,财政部对外通报了多起对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举债行为的问责处理结果,除责令限期整改,给予多名相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撤职等处分,严重的还进行了司法追责。

据了解,此次通报来源于审计线索,经核查确认后财政部于今年1月分别向重庆市和银监会反映了个别区县和部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举债担保问题,重庆市和银监会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整改和处理。其中有一起,重庆黔江区前财政局长因为替两亿多元融资违规担保被撤职。

中国地方政府需要资金,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上,都必须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来选择融资方式,一旦以“政府”二字背书违规融资举债,极有可能形成财政金融风险隐患,不利于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财政部通报多起违规融资举债事件处理结果,从表面上来看是依法行事,从深度看是通过“史上最严”的手段严防地方金融风险。

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即拿着政府的信用去融资、去做担保,但我们要知道地方政府不是盈利机构、没有盈利来源,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政府并没有财富创造的价值,有的只是他们手中的权力。

滥用手中的权力,对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是一种侮辱,对地方的经济发展更是一种不负责的态度,并且成为了腐败的温床,譬如很多地方政府借款到期后明确告知对方没钱还,只能在某些关键行政审批上为出借人送上通行证,这种行为成为经济发展的蛀虫。

另外,地方政府欠钱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越多,就越意味着会对越来越多的企业造成资金方面的负担。虽然说欠债还钱,但地方的不当行为也让企业、金融机构有苦说不出,不愿意配合的企业很可能会被扣上不合规的莫须有帽子,然后被地方政府取消营业资格。敢怒不敢言的企业也只能默默忍受钱被不断拿走的痛苦,刚开始看起来没有什么,但随着债务越滚越大,等到了一定的特定情况后,地方债的系统性风险终究会爆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另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或违规担保共有三种可能,第一种是没有合理的规划,花钱花得太厉害,突然间就不够花,在没有其他获得资金的方式上选择了违规举债融资,这种领导班子自然不合格;第二种是贪污腐败,通过融资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以此来掩盖贪污受贿的罪行;第三种是对法律根本不理解,认为自己在地方最有权势,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总结起来,地方政府融资举债的共同点就是心存侥幸、无视法律。

维护市场经济要尊重客观规律,不做太多的行政干涉,监管地方政府则与之不同,需要国家的严厉监管并严厉打击。虽说培养出一名地方政府领导不容易,但如果一名地方政府官员变坏,很可能就带坏更多的官员、毁掉了一地的经济发展。

因此,在地方政府违规违法举债方面,就要靠国家机关严格检查,出现问题就需要国家机关依法严厉处置,该罚款的罚款、该撤职的撤职、该处以刑事责任的就必须处以刑事责任,前期的功劳不可抵过。

过去违规的融资举债、担保行为还再被财政部“翻旧账”,但未来也可能仍然会有地方政府顶风作案。从经济学理论上来看,只要违规者认为违规收益远高于违规成本,必然会放手一搏,所以在相关惩戒措施更为严厉之前,这种情况还会普遍发生,毕竟罚款的钱还能“赚”回来,免去的职过两年又能“升”回来,进去了没多久自然也能“放”出来。只有当法律对这些“连带掌权人”形成无法翻身的违规成本时,这种现象才会慢慢减少。

财政部此次的通报用俗话说是“杀鸡儆猴”,虽然我们并不知道全国到底有多少地方政府违规融资举债、担保,但这个数量可能不会很少。财政部也需要通过一个个实际的案例来告诫地方政府,如果被查到,严格的法律制裁会让他们一个都跑不掉。

法律严格是一方面,提升领导在财政方面的能力是另一方面。融资举债的表层原因是可利用的资金看起来少,这也就要求地方政府做好预算、用好每一分钱,让所有的资金都能够在政府运作中落到实处,毕竟他们所花的每一分钱都是老百姓们的血汗钱。除去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贬值因素,地方政府的花费只能持续减少,不能增多。

(作者系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著有《一本书读懂经济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