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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专员办时隔三年再扩权 重点监察地方债(2)

2017-02-18 14:26:53    腾讯财经  参与评论()人

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也将纳入专员办的职责范围。在2014年专员办改革后,财政部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将地方政府债务等数据报财政部预算司的同时,抄送专员办备案。而预算司在下达各地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债务管理要求等文件时抄送专员办备案。

在2014年财政部专员办改革之后的两年中,专员办不仅大大强化了财政部对于地方债务的监管职能,更是在财政执法监管中,担当了重要的角色。

2016年年底,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在《暂行办法》中提出专员办监督重点,全面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财政部还明确表示了《暂行办法》明确专员办可以综合运用调研、核查、检查等手段,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必要时可延伸至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单位,防范地方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融资。同时,要求专员办重点加强对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的监督,定期评估风险。“专员办原来监督国企、预算、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情况,在去年专员办加大了对地方债务监管的职能。”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温来成告诉经济观察报。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泽彩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从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专员办的职能就在逐步改变,在加强收入监管的同时,逐步强化中央对各项转移支付以及预算绩效、地方债务、中央以下的预算单位进行绩效监管,特别是在2015年、2016年的地方债务中的变相举债、保底承诺等方面,发挥中央对地方的监管职责。

财政监督职能

2017年1月底,财政部印发了《财政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及,当前一些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屡禁不止,导致财政资金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扰乱了正常的财经秩序,影响了财税政策效能。同时财政系统内部不同程度的存在政策制定、执行、监管制衡机制缺失的现象,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的问题时有发生。

财政部的执法检查就是针对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聚焦重大财税政策落实、重要预算收支项目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会计制度信息、重要信访举报等开展执法检查。

在王泽彩看来,这是财政部配合“三去一降一补”也是财政落实上一年的重大国家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有机配合的基础上,强化对出台政策的落实、督导、绩效、问责等。也同时强化了各省专员办的职能。

财政部执法监察机构由专职执法检查机构和授权业务管理机构组成,其中专职执法监察机构为监督检查局和财政部专员办,授权业务管理机构为综合司(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国库司(政府采购办)、资产管理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国家农业开发评审中心)。

监督检查局为财政部内部执法检查的业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财政部执法检查工作,负责财政监督政策、制度拟定以及检查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检查成果运用、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等。

在此次执法检查的职责中,监督检查局负责预算、税收、会计、资产财务等方面的检查。综合司(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负责财政票据检查,国库司(政府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检查,资产管理司负责资产评估检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国家农业开发评审中心)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