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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健身房“会员卡不可退还”条款被判无效

2018-05-16 09:15:39    法治周末  参与评论()人

过完“五一”假期,周平有意到外地去发展。2017年5月10日,他联系商家帮忙转卡,商家也答应了。可是,两个多月过去了,一直没有结果。

周平这才明白,所谓“帮忙转卡”,实际上是要他自己找人转出去,商家只是协助办个手续而已。可是,要在这个小县城里,很快找到一位愿意花近万元接手的人,对周平来说并不容易。

一二审均判“退卡退款”

眼看当初约定的开卡日期快到了,周平坐不住了。他要求健身会所直接退卡、退款,却被商家拒绝。协商无果后,周平将这家健身会所起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平和健身会所之间签订的健身服务约定,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原则。而且,因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此类合同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原告在未获得服务前有权要求退还支付的价款。

通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周平和健身会所之间签订的会员合同,要求后者将会员费9500多元返还给周平。

健身会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中原告周平称,健身会所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向被上诉人声明合同中“会籍费用均不可退还”等重要条款,避重就轻地称可以帮助转卡,可自己并不知道哪个顾客有购卡需求。

周平认为,自己是在健身卡约定生效日期前两个多月要求商家给予转卡、退款,且一次都没有消费过,因而,认为商家存在诱导欺骗销售,售出不退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健身会所辩称:周平与会所签订了会籍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协议为准,对于口头承诺该公司一律不予承认。会所负责人强调说,会员协议中约定,会员卡可转卡一次,但所有会籍费用均不可退还,只要健身会所正常营业,公司就按会员协议履行,所以周平不符合退款条件。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健身会所的上诉,维持原判。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王力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这起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健身会所在格式合同中免除了己方责任,且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因此,消费者在未获得服务前,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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