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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
咸宁健身房“会员卡不可退还”条款被判无效
一家健身会所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规定,购卡者无权退换,且转卡要收取15%的费用。 答笛 摄
法治周末记者 答笛
“五一”节前夕,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居民周平(化名),终于要回了自己的健身卡会员费。
一年前,周平在通城县某健身会所花9500多元办了一套家庭健身卡。因要到外地工作,且卡尚未激活,他要求退卡、退款,而商家以会员协议约定不可退费为由,拒绝退款。
协商未果,周平向法院起诉了这家健身会所。通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判令解除会员协议、返还会员费。
运动健身已成为时下的一种潮流。但与此同时,健身服务场所普遍采用的预付费和会籍制消费模式,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和纠纷。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并不一致,但许多判决都强调了健身服务合同的人身属性与不可强制履行的特点。而在上述周平案中,因格式合同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合同中相应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近万元办卡,难觅下家
2017年4月30日,周平来到通城县一家游泳健身会所(以下简称健身会所),在会籍顾问(销售)的劝说下,他花9500多元办了一套家庭健身卡,卡种为10年至终身。双方所签订的《会员协议书》约定,会籍开始日期为2017年8月1日。
“销售当时说,这种类型的卡以后还会升值,也好转卡。”周平刚开始不想办那么久的卡,但销售向他口头承诺,如果因个人原因不能消费,可以免费帮忙转卡,他这才放心交了钱。
周平表示,虽然《会员协议书》上的会员章程写着“会籍申请一经接纳,所有会籍费用均不可退还”,但当时商家并未强调这个重要条款,而是模棱两可地告诉他,如果以后外出工作,可以帮他转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