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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极口服液未标注何首乌含量 男子服后伤肝诉厂家

2018-05-11 09:26:11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小姜对澎湃质量报告称,但自2月21日,自己便开始出现乏力症状,到了3月3日更是乏力严重,出现皮肤发黄、排尿呈茶色等症状。

3月5日,小姜前往解放军302医院检查,据医院当日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小姜最终被诊断为药物性肝损伤,处理意见为住院治疗。

病历资料显示,小姜入院后的生化全项检查结果中,AL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1105U/L(参考值5-40),AS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283U/L(参考值8-40),均严重超标。此外,小姜的甲、乙、丙、丁、戊型肝炎检查结果也均为健康(阴性)。

前述食药监的通报中提示,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增加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肝损伤风险的因素:1.超剂量、长期连续用药;2.生何首乌较之制何首乌可能更易导致肝损伤;3.有服用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引起肝损伤个人史的患者;4.同时使用其他可导致肝损伤的药品。

小姜认为,自己唯一有可能接触到的含有肝损伤的药物便是口服的“无限极男仕口服液”,该产品中明确含有何首乌成分,但并无标注是生何首乌还是制何首乌,且无具体含量标注。

原食药监总局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37号)

律师:何首乌含量难检测,可起诉要求举证含量

对于保健食品中何首乌用量,食药监总局曾在2014年就在组织专家论证后发布加强监管的通知,并明确了何首乌的每日用量上限。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2014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37号)》要求: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1.5g,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g,此前批准超过此用量的产品,下调至此规定用量; 2014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小姜认为,无限极口服液既无注明其含有的何首乌成分是生何首乌还是制何首乌,也未明确何首乌的具体含量,自己有可能是在服用了何首乌含量超标的口服液之后引发的药物肝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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