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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极口服液未标注何首乌含量 男子服后伤肝诉厂家

2018-05-11 09:26:11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无限极口服液未标注何首乌含量,男子疑服用后肝损伤投诉厂家

澎湃新闻记者 刘楚 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黑龙江消费者小姜(化名)向澎湃质量报告反映称,其于2018年2月购买的一款名为“无限极男仕口服液”的保健品仅标识含有何首乌成分,但并未明确含量,疑似违反食药监总局的2014发文规定,导致自己口服后诊断为“药物性肝损伤”并入院治疗。

据悉,2014年原食药监总局发文提示口服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可能有引起肝损伤的风险,并对何首乌每日用量、保健品标签标识发文加强监管,要求相关生产商予以调整。

目前,小姜已向口服液销售点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食药监局投诉,5月2日,该局下属卢沟桥食药所余所长向澎湃新闻证实,已针对小姜的投诉立案调查,目前仍在等待厂家送达与小姜所购买的同一批次产品,予以送检,将会送检检查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小姜的诊断证明书显示为:药物性肝损害。 受访者供图

5月8日,澎湃新闻致电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一名“健康与美容专席”回复澎湃新闻称,公司产品是安全有效的。该陈姓专席在电话中向澎湃新闻表示,该产品中的何首乌为制何首乌,每支中含有制何首乌原料0.6g,“根据食药监局规定的每日含量不超过3g(制何首乌),消费者每天服用不超过5支即可”。

原食药监总局2014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37号)》文件要求: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1.5g,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g。

针对消费者提出的未标注何首乌含量问题,前述陈姓客服专席称,食药监局并未要求标注。

此外,就未明确成分为生何首乌还是制何首乌的问题,5月8日,无限极北京分公司向澎湃新闻发来的一篇说明中回复称,(原)国家食药监总局保化司组织起草了《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2年9月18日公开征询意见,但截至目前该方案未正式发布,公司将在该方案正式发文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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