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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家装“我爱我家网”陷消费纠纷 绍兴维权业主多达百人

2018-05-11 09:16:4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这是一份三方合同,甲方是消费者,乙方是工长,丙方并不是我爱我家网绍兴分公司,而是上海总公司。所以绍兴的工商部门对这家公司就无权管辖了吗?这样的三方合同有没有问题?在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看来,绍兴工商局的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因为首先绍兴分公司的实体门店是存在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分公司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工商注册。第二,如果这家公司是“无照经营”,当地的工商部门可能没有行使相应的监督权,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讲,绍兴工商分局都没有及时为众多消费者去处理这个纠纷,而是往上海方面推诿。其次,第三方合同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我爱我家上海总公司是实际存在的,它在各地都有分店,在网上还投放了大量广告,所以它是正常经营的。胡晓建议如果消费者发现签约的是总公司,而不是线下的门店,一定要多问几句,甚至可以把分公司列明在这个合同里。

根据了解,陈先生的10万元工程款,有8万元打到了上海总公司的账户,剩下的2万元被绍兴分公司的设计师和负责人分了。事情败露后,设计师很快把钱还给了陈先生。这样的操作有问题吗?赵占领认为,如果最后履行合同,10万元的工程款怎么分关键是看合同约定。至于绍兴分公司内部怎么分,不是消费者关注的事情。合同的签约主体是上海总公司,它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绍兴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但按照《公司法》,不是法人单位但有签约的资格,法律责任是由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来承担。虽然分公司没有成为签约主体,实际上经营行为是分公司负责的且在当地经营,按理也需要领营业执照,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可以处罚。如果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行为,且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当地的工商部门同样可以对它进行调查和处罚。按照工商总局的批复,如果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担行政责任,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但基本原则是分公司同样可以成为被行政调查和处罚的对象,如果有违法行为也应当进行处罚。

现在绍兴的维权业主有100多位,情况各有不同。针对这些不同的情况,维权起来是不是也不一样?在胡晓看来,鉴于目前的情况,消费者应以解除合同和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为主,尽快拿回已经支付的钱,避免后续的损失。如果之前违约条款里已经有约定,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如果进行到一半,没有再进行下去,消费者有两个选择,解除合同,甚至要求拆除恢复原状;如果没有,可以根据现有的工程量做一个结算。还有一类是已经施工完毕,但是质量特别差,在合同里有质量验收条款,这种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和违约责任,所以要根据合同履行阶段和状态采取不同的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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