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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连环推销”、承诺不实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

2018-04-25 09:06:3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消费者说店家给她用的美容液是用20多种中药熬制而成,这样的药材是否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有没有经过相关的验证?哪些部门管店家所谓的自制美容液?

邱宝昌表示,我国对药品有很严格的管理,有《药品管理法》还有一些条例,自制药必须要有资质。对于一些单位自制的、用于自己临床使用的也有严格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要经过批准,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如果医疗机构符合前提,但没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就不能去配制药品。《药品管理法》23条规定非常明确,医疗机构必须要有资质许可证,必须要有一定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疫情和卫生条件。对所谓的美容机构要查资质以及有没有许可证。如果没有,不允许对外宣传,它不叫药剂。以虚构事实违法宣传、误导消费,这就构成欺诈。原来跟大家承诺的很好而没有履行,这是违约问题。有的虚构事实或根本不履行合同,这是欺诈,应该有严格的界定。

消费者如果和店家之间有矛盾和纠纷,尤其怀疑店家可能存在某种比如像欺诈销售,可能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之下,一定留下一些证据,这样在日后维权时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美容手法和美容药剂的过度宣传,是否属于涉嫌欺诈?应该由哪些部门来进行管理和规范?

胡钢介绍说,化妆品专门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一系列部门规章,类似《实施细则》《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还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化妆品本身的生产销售是有严格的资质审查,而且要进行审批。化妆品的标识有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广告的管理不能夸大宣传。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2016年专门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药本身机理非常复杂,不是美容店简单就能调配出来的。很多中医药的中成药,说明书会写到禁忌症和不良反应,很多后面载明的是“尚不明确”,对于中医药要审慎积极探索。本案涉及到比如化妆品的生产资质问题、虚假宣传问题、收费问题等,根据最新的机构改革方案,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已经整合为市场监管系统,在国家政府层面已经是合一的整合性的监管,建议消费者积极地向工商机正式投诉,要求对其可能存在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到违法的,要求监管机关进行查处。这些查处的结果对于消费者弥补自己举证能力的欠缺,证据的不够齐备,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消费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努力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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