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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乐园卫生安全谁把关? 室内室外游乐场均存在监管盲区

2018-04-20 17:45:37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游乐场所的清洁消毒和安检记录是否应该主动明示给消费者?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认为,游乐场所的清洁消毒和安检记录应该主动明示给消费者。因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消费者有知情权,知情权体现在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而这种明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可以看到,例如地铁或者公交上可以看到什么时候进行了消毒,还有当天的签字。

商场与儿童乐园的关系多属于租赁关系,并不对儿童乐园的卫生和安全情况负责。如果消费者在儿童乐园遭遇人身安全方面的纠纷,商场是否应该负责?邵桐表示,对于出租柜台,包括在展会期间租赁柜台的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如果消费者遭遇人身伤害,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就本案例而言,商场与提供儿童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是承包关系,租赁关系和承包关系在法律上是两种关系。如果是一个内部对外的承包关系,原则上来讲,还是应当由商场主体对外承担责任。即如果出现需要赔偿损失的客观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商场经营主体追究责任,后续再由商场和其承包方按照他们的承包协议互相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采访过程中了解到,目前监管部门对于儿童乐园的服务质量监管并没有标准可依。相关资料显示,儿童游乐场所成了“三不管”地带。对此,芦云指出,由于涉及儿童娱乐场所方面的行政法规等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监管部门没有执法的依据,目前更多是经营者自律的一种监管方式。因此她建议,首先应健全和完善相应的立法,这样一来,执法机关才有法可依,并进行相应的监管。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产品质量法》中对于产品质量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有相应的规定,对于儿童领域的保护,可以参考上述相关法律。另外,可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尽快在安全标准包括清洁卫生等方面出台强制性标准,以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权利。

如果在儿童乐园或者游乐场遇到消费纠纷,邵桐建议消费者通过三个方面搜集相关的证据进而进行维权。第一,如果现场发生了安全事故,陪伴未成年人进行游戏的家长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第二,如果情况紧急,消费者没有时间进行拍照和录像的,可以报警,由警方调取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可以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第三,可以收集相关证人的证言包括事后补充证据。

有一个血淋淋的教训近在眼前。就在3月25日,俄罗斯克麦罗沃“冬季樱桃”商场四层发生火灾。起火点位于顶层,那里有数个电影院和儿童游乐设施。共计64人遇难,其中包括41名儿童。据俄新社报道,俄罗斯建设和住宅共用事业部长米哈伊尔?梅尼日前表示,已责成各地方建设监查部门检查各商场开设的儿童游乐场所位置是否合理。他指出,俄罗斯有一套自2009年至2012年有效的设计施工文件。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商场的儿童游戏室的位置不能高于二楼,离出口处距离不能超过20米。虽然已经有了规定,但由于管理的疏忽才酿成这样的悲剧。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儿童乐园都设置在商场的地下一层,大多在较为靠里的位置,有的还有异味,不通风。这样的现状亟待改善。不能发生悲剧之后再引起大家注意,而是要防患于未然。在制定相关规则方面,芦云认为,从儿童设施、玩具和场所设置本身来讲,其有相应的设计质量以及安装标准和要求,她呼吁尽快出台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另外,设施设置在哪里,包括高度、距离等问题一定要周密考虑,特别是发生紧急情况需要逃生时,一定要考虑到儿童的特殊性。此外还应加强相应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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