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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里的陷阱:购买协议陷阱不少 变相租赁仅20年(2)

2018-03-21 16:40:19  法治周末    参与评论()人

那么,是否所有小区车位所有权都属于开发商?答案是否定的。

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臣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至少有三种情况所有权不属于开发商。

“车位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筑规划上原本没有车位的地方,比如车道、绿化用地等,被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私自改造成车位的,这一类也属于业主共有。”王玉臣说。

此外,王玉臣介绍,还有一种车位属于国家所有,即人防工程上所建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指的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高层建筑同步建设人防工程是国家的强制要求。

“这类车位开发商日常可以根据谁投资谁使用的原则作为车位使用,但是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也不能出售,只能出租。”王玉臣说。

不过,虽然法律上对于停车位所有权有所规定,但实践中却出现了不同情况。

据王玉臣介绍,现实中,大量开发商利用公共配套车位出售或出资获益,而其中的利益很大,“但是作为小区业主,往往由于缺少相应的专业知识,难以分辨,甚至不知道开发商在用自己的车位去获益而且自己还要掏腰包去买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

购买协议陷阱也不少

车位权属还不是唯一的问题。

严跃进介绍说,有的开发商会宣传对未售停车位只卖不租,甚至规定“不买停车位不让业主进小区”,这使得很多车辆难进停车场,小区外道路则是车满为患。

“这种情况属于变相迫使有需求业主高价购买车位,但他们的车位购买协议却存在很多让人难以接受的霸王条款,存在很多法律陷阱。”严跃进说。

对此,王志也在开发商提供的停车位购买协议里发现一处“猫腻儿”。

王志举例说,自己所居住的小区明明是“某某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开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使用权人也为该公司,但是车位购买协议上的出售方却被换为“某某有限公司”,“同时,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出现解决不了的争议,必须要去出售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我曾查过,‘某某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注册地在我们县,但是‘某某有限公司’则在百公里之外的邻市。先不说开发商故意把合同主体换成了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另一家公司,就是将来出现纠纷也要去百公里之外的邻市维权。”王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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