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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乡宰客事件持续发酵 导游称“九个月磨刀三个月宰羊”(3)

2018-01-16 18:07:5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北京旅游商会会长徐径仪表示,冰雪旅游和普通的旅游有很大不同。冰雪本属于自然风光,但是和旅游结合在一起时就容易出现消费纠纷。尤其在旅游旺季去名气较大的旅游景点,消费体验往往达不到理想水平。

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在准备冰雪旅游之前,最好做好攻略,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和导游沟通,就可以少花一些冤枉钱。

徐径仪说:“他为什么觉得贵?比如说我已经花了300多块钱进了雪乡,又让我花一千多块钱去另外一个雪乡,所以他觉得贵了。如果你提前做功课,跟导游或者旅行社说好,我不去300多块钱的雪乡,我要去一千块钱的雪乡,那你就不是一千块钱了,那你可能就700块钱了。另外,你到雪乡是拍雪景还是拍作品、老头去还是年轻人去,它是不一样的。如果你功课做的不到位,那它有时候就先带你去一个地,然后带你去一个地,等你想拍作品,对不起,往前走10公里才有可以拍作品的地方。他会觉得前面浪费时间、浪费金钱了。像这种情况,你就可以分区旅游。”

关于这一话题,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以及旅游专家刘思敏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雪乡成为全国知名的冰雪旅游景点实际上时间很短。为什么这么短的时间内就会出现旅游市场长期存在的诟病?

刘思敏:“我们旅游是出去寻找快乐的,是增长自己的见闻,寻求一种非常好的体验,结果遭遇这些事,肯定是非常闹心的,甚至吃了很多苦头,所以我对他们表示理解和同情。另一方面,我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可以说是在意料之中,像这种季节性非常强,或者火爆速度非常快的景区很容易出现供求的失衡,也就是说当地还没有准备好,就突然火爆起来了,所以软硬件都跟不上。另一方面,游客可能对这方面的信息关注的也不够,功课也做的不足,一窝蜂的去,供求失衡之后,它就必然会出现冲突和矛盾。就像海南、云南都存在类似的问题,这类问题发生是必然的,但是地点、时间和形态可能是偶然的。”

  经济之声:导游在旅游大巴上进行推销,这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邵桐:“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旅行社和相关的导游确实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对于消费者在旅游景区内要接受哪一种服务,是不是要花钱购买新的服务或者新的商品,他们进行了强迫的通知或者规定,如果消费者没有按照他们的规定或者要求去购买相关的服务,可能会遭受威胁,所以这种情况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另外,根据我们国家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和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服务付费的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在不影响旅行者行程安排的情况下进行。但是这个导游其实是通过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进行要挟或者胁迫,要求消费者购买他们所指定的服务,这一点是严重违反旅游法的规定的。旅游法当中同时也规定了,旅游者有权在旅行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或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这就是法律对于旅行社和导游在履行服务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一个强制性的规定,不允许旅行社和导游对旅游者进行强制消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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