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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风波|产品召回中国区屡遭“歧视” 国内法律存“漏洞”(2)

2017-12-12 09:04:27    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评论()人

外界对此认为,宜家在中国市场的言行过于强硬。不过这种看法也许过于偏激,因为宜家在中国有时候其姿态放得非常低。

例如,2015年4月,北京一家宜家门店推出新规定,禁止顾客在展示家具上睡觉。不过,在发现很难完全杜绝这样的行为后,宜家马上调整了态度。当时宜家中国的一位发言人公开表示,欢迎顾客来店里试睡,鼓励中国顾客触摸和试用产品。

显然,从1998年进入中国市场已经快20年的宜家对中国市场游戏规则了如指掌。

国内有关缺陷产品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有诸多“空白”

事实上,这家来自瑞典的跨国企业产品多次出现问题以及召回。

2016年2月份,宜家称,鉴于存在玻璃灯罩掉落风险,宜家召回HYBY海比、LOCK劳克和RINNA莱纳3款吸顶灯。理由是“宜家收到顾客报告,反映吸顶灯的玻璃灯罩突然掉落。个别案例中,有顾客受伤并接受治疗,其中一位需要缝针”;2016年3月17日,宜家称因存在触电风险,召回GOTHEM哥特姆灯具产品,原因是“有两位顾客及一名宜家员工指出灯具存在漏电的情况”;6月23日,因存在儿童跌落楼梯的风险,宜家宣布召回PATRULL帕特鲁安全门,宜家称,收到来自顾客的报告,反映PATRULL帕特鲁安全门出现意外打开导致儿童跌下楼梯的情况。

产业经济观察专家梁振鹏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出现这么多次事故,明显是产品质量问题。“宜家一向标榜品质卓越,但是宜家没有考虑到消费者实际使用中的安全隐患才会导致事故频发。”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措施。

不过,目前我国只有汽车、儿童玩具、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领域有缺陷产品召回的具体法律依据(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其他领域有关缺陷产品的管理制度和法律依据几乎仍是“空白”。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召回的前提之一是“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意味着启动召回程序要靠经营者主动承认产品存在缺陷,召回的主体责任是企业本身。如果宜家坚持认为自己的抽屉柜不存在缺陷,那么就可以不主动启动召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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