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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兼职“刷单”暗藏陷阱 近千名“刷手”遭受损失(6)

2017-12-12 09:03:1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包华:“这个微信群的群主现在看来起到的是一个组织的职责,也就是任何一个群体如果没有组织,是无法对市场产生影响的,而微信群的群主恰恰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在我们的刑法中,这样的人员是主犯。也就是在追究刑事罪名的情况下,主犯需要比从犯承担更多的责任,他需要承担这个罪名之下的主要责任。所以这个微信群的群主似乎只是一个“代放”,似乎只是管理一个微信群而已,但是他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犯罪,甚至要承担主要责任。”

  经济之声:事实上,“品尚易购商城”微信公众号刷手们所遭遇的刷单陷阱并不是个案,为什么微信中会出现这种形式的商城?是不是已经构成诈骗?微信平台有没有连带责任?

胡钢:“从一般角度来说,如果是相关的网络包括任何种类的信息网络,那么它提供的仅仅是一个通道服务,也就是对于内容没有任何干预,这种通道服务本身不需要因为相关的管道里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相关的证据充分证明微信或者类似的信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相关的事件中,确实起到了辅助、帮助的作用,并且还有可能获得了实际的收益,都有可能要承担这种法律的责任,但一般情况下。刷单、炒信或者其他利用信息网络删除信息,或者发布这种虚假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比如个人非法金额是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额是2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金额是在1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是在5万元以上的,这些都可能会构成情节严重,而这种都有可能按照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特别注意这个司法解释,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四年前,即2013年9月10日就已经开始施行了,所以我们在电信网络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或者接收信息,特别是发布信息要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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