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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兼职“刷单”暗藏陷阱 近千名“刷手”遭受损失(5)

2017-12-12 09:03:1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包华:“如果新的法律在修订之后明确表示是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一般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新颁布的法律对于之前的行为是不进行约束和处理的。但是在明年的1月1日到来之前,我们现行的法律对于这样的行为还是有相关条款的。组织刷单者实际上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这个罪名叫非法经营罪。而且《民法通则》中的一个原则性的条件就是我们应该在开展民事行为的过程中诚实守信,在法律的总则中,都已经有了相应的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已经有了相应的刑事罪名加以规制,所以这些‘刷手’应该先考量一下自身的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一些专业的意见。”

  经济之声: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其第二十条还明确,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今年6月,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杭州宣判,刷单公司负责人李某因非法经营罪等一审被法院判处五年九个月、处罚金92万元。如果警方查找到今天案例中的这个“品尚易购商城”账号主体——吉林市品尚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他的法人将会面临什么?

胡钢:“首先,虽然刚刚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刷单、炒信这种虚假交易行为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扩充计划,但93年就制定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专门有一条就是虚假宣传,而这次修订只是把虚假交易明确成虚假宣传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我们以往的司法实践,刷单、炒信也会被认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于最终买单的消费者实际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所以无论如何,虚假交易的行为,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在道义上都是错误的,在法律上是违法的,如果相关的情节足够严重,非法获利足够大,那就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参与方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应该及时认清面前的严峻形势,向律师进行必要的咨询,使自己的行为更加符合现行的法律规范。”

  经济之声:在刷手们进行刷单的过程中,一个不能忽略的细节就是微信群。很多被叫做“代放”的人,来组织、管理这些刷单群。这些“代放”是否会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微信群主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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