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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购车诈骗团伙为骗定金设局设套 警方谈抓捕经过(5)

2017-11-25 02:18:04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总之,在签合同的时候,消费者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约定对自己是否有利,如果是不利的霸王条款,要对其提出质疑,尤其在签合同之前,我们要考察合同的相对人是否是一个合法的机构,比如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是否是有效持续的一个企业等。”

  经济之声:以前《天天315》也报道过不少低价购车纠纷,一些消费者在被骗后也都向派出所报过案,但得到的答复大多是,这类案件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安局不立案,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决。房山区西潞派出所现在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抓捕了犯罪嫌疑人,目前这个案件已经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房山警方在讲述案件来龙去脉时,提到了一个词“擦边球案件”,哪一类案件属于擦边球案件?

李斌:“其实所有的交易,汽车、房屋或者其他一些标的物都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因为犯罪嫌疑人想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必须有一个合法的外衣,于是用一个交易的形式掩盖了犯罪的本质。房山警方实际是看透了现象抓住本质。

一个案子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我个人认为,要考虑到这个民事合同里所摆明的交易是否真实存在,再看是不是能够真实地去履行,而不是说只是假定有一个交易,而其他都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比如交易的相对方是否是一个合法的商业性主体,是否具有经营资格,所说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有没有虚构相关信息。

这个案件当中,如果它和真正的品牌经销商之间不存在所谓的合同关系,不存在相关的合作协议,也就没有它所提到的大优惠折扣,很显然,它所虚构的事实对于消费者订立合同具有重大影响,而它的目的本身并不是完成一个交易,而是以交易作为一个幌子去骗取财务。因此要从本质上看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内容,是其他形式的犯罪,还是一个真正交易的性质。对于警方来说,我们不能够介入到民事纠纷当中去,但对于虚假的,没有任何真实交易的,明确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也要及时果断地进行立案。”

  经济之声:房山警方的做法是不是开了一个很好的先例?

邵桐:“房山警方的做法确实在全国的公安系统内做出了一个很好的典范,应该给房山警方点个赞。另外,因为公安机关毕竟在刑事案件的整个办理流程当中的一个环节,所以建议相关的司法机关对于这种相类似的案件给出一个统一的司法解释,再遇到相同的案件的或者类似的案件时,所有的司法机关应当形成统一的认识,然后对于是否构成刑事案件给予一个明确的说法。这样在现实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大家能够掌握一个统一的标准,从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购车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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