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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委会提起四宗新公益诉讼:剑指假盐 索赔超百万(2)

2017-10-30 09:42:17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根据有关医学研究,长期食用非碘盐,可能会导致人体的碘元素的缺乏,肠胃道的功能紊乱以及神经系统受损,引发碘缺乏病,严重的还会导致胚胎、婴幼儿、儿童的脑发育不良,造成不可逆的智力损伤。

经过广东省消委会的深入调查研究,认为:彭某胜等7名当事人,违反食盐定点生产、专营专卖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盐且未进行加碘供应,并将违规生产的非碘盐冒充碘盐对外销售。邓某辉等8名当事人违规购入未加碘的食盐,并冒充碘盐对外销售,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最终流入市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

  经济之声:对这样性质恶劣的行为,消协组织重拳出击,提起了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胡钢:“从狭义理解,公益诉讼首先要有特定的主体,一般涉及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首先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级以上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有些地方叫消费者协会,有些地方叫做消费者委员会等,作为原告提起公益性诉讼。同时,对于某种比如涉及到的环境污染或者有严重危害的安全事件,特别是在有些法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没有依法提起公益性诉讼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公益性诉讼。因此,主体比较特殊,更多是省级以上的消协和人民检察机关。

其次,针对的案件比较特殊,一般而言,涉及到重大环境污染的案件、重大食品安全的案件和涉及到更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消费案。

前两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对于公益性诉讼做了一些细致性的规定。其中更多的是禁止性的诉讼请求,比如消除妨碍、停止违法行为等,现在各地的消协实际也在不断依照法律的规定,提起了损害赔偿的公益性诉讼。显然,这种诉讼请求涉及的案件、范围都在不断扩展。

另外,公益性诉讼最大的好处是,使处于弱势的、分散的个体消费者,经过消协以及检察机关这种整体性的公益诉讼,能够系统化解决相关的消费纠纷。特别是引入惩罚性的、索赔的诉讼请求以后,使得相关违法经营者面对的法律责任更加充分一些。以往,比如违法经营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罚款等,有时候数额有法律限制,而民事责任很多时候被忽略了。现在公益性诉讼不断落地,相关的违法经营者也许不够刑事责任,但它可能面临惩罚性民事诉讼,这样以来,整个违法成本会极大提高,从而对于整个消费市场的净化将起到非常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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