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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从正犯化视角评价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4)

2017-08-22 13:53:0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相关犯罪单独予以规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过去在刑事立法上没有给予充分重视,没有像合同诈骗、金融诈骗一样从普通诈骗中分离出来加以规定。事实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还侵害了电信资源、信息安全等法益,加之电信网络诈骗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等特点,有必要将其从诈骗罪中单独分离出来加以规定。

提高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的法定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行为的危害性甚重,超过了一般犯罪的帮助行为,在立法上有必要提高其法定刑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根源上杜绝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部分到案、帮助行为人又对主观故意存在辩解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其主观故意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对此,建议参照毒品犯罪中有关“明知”的推定情形加以规定,对于被主管机关告知后仍实施帮助行为、收取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规避侦查、向诈骗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等情况的,直接认定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司法实践提供简便可操作的方案。

来源:浙江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