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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 谁来承担损失?(3)

2017-07-25 17:17:37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情况3

网银转走 持卡人担一半损失

2015年10月27日,魏女士一张银行卡内资金被人通过网上银行的方式分13笔转出61万余元,前12笔转账数额均为5万元,第13次转账14600元后,此时魏女士的账上仅有94.58元。当天,该卡收到魏女士之前做理财的回款100万元及8000余元利息。此时,魏女士并未发现钱被转走,还在网上购买了酒水,并通过支付宝从该银行卡账户中支出3120元。此后,该卡继续被人通过网上银行分21笔转账100.53万元,余额仅剩58.15元。

魏女士称,案发当天她正在河北参加亲戚婚礼,未收到账户余额变动的提醒短信,也没有收到动态验证码短信。直到10月30日,魏女士发现账户160余万被盗,才赶快报警。

但银行方面提供的发送短信记录显示,当天银行向魏女士发送了余额变动通知和动态密码短信。而涉案网银交易的IP地址经查询为安徽省阜阳市。银行方面认为,网银操作不同于柜台划转,安全保障取决于网银登录密码、支付密码以及动态交易密码三项的组合,这三项均由魏女士自行掌握、保管。

依据双方违约程度和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前13笔的61万余元损失,魏女士承担40%,银行承担60%;后21笔100余万元损失,魏女士承担60%,银行承担40%。据此,银行总计赔偿魏女士存款损失77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官解析

王丽英表示,手机动态口令虽有一定的安全性,但是也存在口令密码被盗取的可能。在魏女士一案中,涉案网银转账交易明显与日常正常的转账交易操作模式不符,银行未能对高风险操作进行识别或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储户存款损失进一步扩大。由此可以看出,银行提供的网银服务所具备的风险防范水平与其应负有的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并不一致,应当认为银行未能履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存在一定违约行为。

作为持卡人,亦应对自己的存款安全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在涉案网银转账交易过程中,魏女士曾使用过银行卡进行网上购物,同日又有理财回款到账,其应当注意到短信通知存在异常情况,并应当对账户中的资金变动情况进行查证。但魏女士却疏于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和查证义务,亦存在违约行为。

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