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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豹关门背后消费维权困境:为追一只鸡得杀一头牛(4)

2017-07-18 11:02:42      参与评论()人

根据2015年3月15日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退费标准应当按照实际存入钱款及消费钱款来计算,根据一定的比例得出结果,但由于商家常利用很多优惠活动来吸引消费者储值,可能涉及赠送物品或者直接赠送现金券等,这时候计算方式就比较复杂了。”苏号朋指出,应该按照基本公平原则计算,可以和商家协商如何折算。

应采取事前审批制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影响竞争环境。”周罡强调。

对此,秦希燕表示认同,他说,这些企业众多,影响着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应当不断强化这些企业的社会责任,立法上要加强对这部分企业的规制,让这些企业的运营与资金受到社会监督,通过定期审计等途径,督促其提供合格规范的服务。

为了更加完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等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7月7日,商务部起草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应当采取事前审批制,建立预付金制度,企业想要发卡,必须在商务部门报备,通过审查之后,交一定比例的押金,发卡企业一旦存在违规现象,可以没收押金。如果预付卡停用还可以将押金退回,这个制度相对灵活,成本也较低,而且适用面较广。”苏号朋建议。

除此之外,苏号朋认为,还应当提高发卡企业的门槛,什么样的企业有发卡资格,什么样的企业没有发卡资格,要有明确的规定,应将名额留给信誉良好、成规模的企业,并在相关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否则,一些信誉不良的商家,以发卡牟利抑或故意诈骗,最终受损失的还是消费者,因此一定要在审核源头上把住关。

让保险制度兜底

为了保障消费者预付卡剩余费用有效追回,保证资金充足,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发卡企业使用资金存管方式的,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